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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示,一部法与一个阶层的社会责任感

本报记者 施 婕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环球时报    网友评论22进入论坛    2008-06-27 10:20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社会责任运动广泛兴起,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是核心,并逐渐成为工商行业组织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企业的社会责任再度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作为当今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最直接力量,企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处于十分特殊的位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些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已经使这些企业的社会形象大打折扣。然而,也有一些优秀企业在努力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正通过自身的行动影响更多的企业,并逐步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深入人心,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设和谐社会。对于一个正在发展的现代企业来说,它的影响力应该是多方面的,除了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和构建先进的文化理念之外,企业更应该通过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来为整个社会带来积极的辐射效应。


  规避《劳动合同法》暴露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翻阅这两三年以来的相关报道,某些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忽视生产的安全性,导致各类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撇开这些严重的事件,很多中小企业拼命压低员工福利,增加劳动时间,并且动辄以裁员相威胁的情况也与当今的文明社会毫不相称。《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员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也是对企业行为的有力制约。新劳动法中,企业员工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员工的假期福利、社会保障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三个主要方面,其中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争议声此起彼伏。


  从2007年9月底开始,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辞职”,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事件是由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变化的就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此举一出,立刻就被外界解读为意在规避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声音认为,“华为”此举是想把员工以前的工龄一笔勾销,重新计算工龄,避免出现员工连续工作10年,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华为的“辞职门”事件是企业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避性措施。


  紧接着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在中国掀起了一场裁员风暴。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一名员工称,2007年10月22日,他收到一个通知:“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您和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劳动关系在2007年11月30日将被终止。”同一天,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上海、深圳、莆田、东莞的四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一名被卷入裁员风波的员工回忆说,部门经理在会上宣布,由于公司2007年增长速度放慢,而费用持续增长,所以有一些同事要离开公司。据沃尔玛内部人员透露,这次裁员是不论工作年限长短,不论业绩,不论个人能力的“没有原则”裁员。


  这两件大规模的裁员事件一时间成为了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著名案例,对于企业的社会形象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小规模、小范围的辞退事件时有发生。部分企业法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IT、电子等行业,需要的是有创造力、有想法的年轻人,而对于40甚至50岁以上的雇员来说,由于这个行业知识的更新换代太快,他们仅凭自身的经验已经难以应付,更难期望有新的创造。作为企业的代表,他们希望企业的员工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而不是尸位素餐。


  法务专家俞长麟告诉记者,新劳动法的颁布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警示,让很多企业开始提前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问题,对于影响企业利润和效益的社会责任,有些企业则会提前采取短期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当下会有人将这部劳动法误读为“善良的恶法”的原因。倘若没有无限期合同这一说法,很多企业不会大规模裁员,至少不会赶在2008年前完成裁员,这些员工或许还可以为企业继续效力,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只是让裁员的情况比预想提前发生。


  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和职工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片面理解的情况,俞长麟在接受采访时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它不可能只代表一方的利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区别是没有合同终止时间,但两者的解除条件是完全一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无终止时间却是可以解除的,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铁饭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来安排人员的雇佣状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出主要是对一些用人不规范的企业进行法律性制约。


  少数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的成因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股世界性潮流,是由欧美发达国家首先在上世纪80年代发起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进入新世纪以后,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迅速波及全世界。作为改革开放的成果,我国加工制造业和对外贸易在近几十年内发展迅速,因此不可避免地开始受到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的影响。


  市场经济体制在美国运行了上百年,在日本运行了60多年,而在中国只有短短的20多年时间。如今欧美国家的高福利、高待遇是建立在起初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的基础之上的。而对于年轻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不是也要经历这样的积累才能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我国的很多企业都是通过廉价劳动力,以及对于劳动资源的粗放型使用从而赢得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在高新技术产业还未成为市场主流之前,贸然放弃最为稳妥的利润获得方式,是不是太过草率?


  这些来自各个企业业主的质疑声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初,就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将这种现象解释为:中国有2700万用人单位,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规范自己的用工制度。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上仍然非常陈旧,有的可能连《劳动法》还没有完全符合,突然进入《劳动合同法》的时代一时难以适应,这恰恰也是《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为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利润,也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作为社会大环境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从而不可避免与社会整体利益产生矛盾。2007年一项全国性的社会调查公布了对4586位企业经营者问卷调查结果,其中一项是关于导致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有54.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是“企业经营困难”。就是说超过半数的经营者认为,很多企业仍挣扎在生存线上,它们必须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来获得利润。也有近三成的经营者认为,很多企业为了满足其扩大再生产的需求,不得不以牺牲员工应得的社会福利为代价,采取一些急功近利的手段。调查发现,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尚未形成、社会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以及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都成为一些现代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公益责任,不仅需要减缓企业的生存压力,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修正企业对于社会责任感认识的偏颇和不足,而且需要地方政府健全相关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和舆论环境。


  社会责任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如今大力倡导企业重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已经远远超出了其道德方面的要求,更是市场大环境的需要,是企业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途径。国内企业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有助于突破贸易壁垒的限制,无形中塑造了企业的优良形象,提升了企业的国际地位。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实实在在的门槛。在我国加入WTO之初,曾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屡遭发达国家的责难,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进入国际组织的通行准则。发达国家企业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成熟的企业和成功的企业家都非常重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全球首富比尔•盖茨、“股神”巴菲特以及中国香港的李嘉诚都是这方面的表率。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际组织对推进企业社会责任都非常重视,并成立了相关机构和组织,如2000年,联合国实施的“全球契约”计划,成为倡导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的重要计划之一。契约尤其重视人权、劳工、反腐败等方面的内容,至今已有2900多家世界著名企业加入了该契约。此外,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等,也正在为积极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努力,并就如何进一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达成共识。


  国际著名研究机构BSR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研究发现,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市场销售份额增长、品牌地位提升以及企业影响力增强等一系列实际性利益。仅仅以销售额的增长为例,根据2002年一项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显示,有84%的消费者认为,在产品价格与质量大体相同的前提下,他们更愿意选择与某项公益事业相关的品牌。在记者采访中,就曾听到很多白领因为某纸巾品牌毁林造纸而拒绝购买该纸巾的事例。可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


  经过全国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评审,2007年被授予全国首批《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光荣称号的恒源祥的人力资源顾问朱廷杰告诉记者,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老牌企业,多年来员工的福利待遇一直是公司的关注点之一。给予员工无微不至的关心一方面是企业对于员工辛勤劳动的应有回报,另一方面,也更能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品牌的凝聚力。恒源祥之所以能在经过80年的发展后依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不断获得新的发展契机,与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密不可分。


  但从整体来看,我们国内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跨国公司,绝大多数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自觉或不自觉地超出自身责任应有的边界,这样的短视行为对员工、社会及企业自身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社会责任的重担压在了每个企业的肩头,我们需要在层出不穷的问题中理清思路,鼓励企业自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从而使其能够获得良好的市场回报。


  面对全球化竞争的大环境,只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规模企业才能脱颖而出并立于不败之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速打压了那些低利润的小企业,从而改善了那些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的生存环境。良好的制度环境可激发优秀的企业走向卓越,这些企业的实力也会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加强,从而真正凸显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随着国内越来越多优秀企业的崛起,我们乐观地看到,这些大企业将肩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那么全社会的福利也会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上海市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劳动法专家陆胤说。


  《劳动合同法》树立起衡量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标杆


  不久前,胡润公布了最新的“企业社会责任50强”的评选结果,主要从公益事业领导力和透明度、就业人数和纳税金额、员工权益及环境保护、慈善捐款金额等方面来评价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并各占25%的权重,最终确定了50名上榜企业。今年上榜的50强企业中,国有企业有21家,民营企业有17家,外资企业有12家。中国企业的比例达到了76%,高于去年的68%。


  在50强中,国家电网由于在捐款金额、就业人数、公益事业领导力这3个指标上均表现突出,一跃成为“中国最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另外江苏的苏宁电器也因其优异表现,连续两年榜上有名。与外资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心大幅攀升。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与评选结果是否有必然联系,我们难以妄加联想,但至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已经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获得了必要的提升。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实施 《劳动合同法》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三个方面的成本增加:裁员的经济补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违法成本。张车伟把《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像江苏苏宁电器、雨润集团这样的正规企业,它们一向按照旧有的《劳动法》来管理员工,实施《劳动合同法》不会带来很多用工成本方面的增加;另一类是那些非正规的,尤其是以逃避责任来获取利益的用人单位,其用工成本会大大增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裁员经济补偿金会使这些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三到四成。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对《劳动合同法》持支持态度,他说:“应借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使《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支点,撑起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平衡,从而达到劳企关系的和谐发展。”他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平衡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重要桥梁。透过现象看本质,企业是由有机的个人组成的,解决好用人问题,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不仅为员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发挥能力的平台。因此个人价值和企业价值共同发展,实现双方的共赢,是企业用人和个人发展最好的选择,而《劳动法合同法》则帮助企业实现了这种共赢。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才同样认为《劳动合同法》从长远来看只会对企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祝义才认为,人才是不断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助推器,如果企业以忽视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是很难获得长远发展的。祝义才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以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是受益的。”


  实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这是一个企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发展动力。过去有的企业用人成本低,用人随意性也较大,不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而《劳动合同法》严格了用工制度,职工队伍的稳定能降低用人的随意性,这将对企业的管理者形成一种推力,通过加强管理,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利益的维护。


  目前,这个在短暂的一年时间里建立起来的守法基础仍不十分稳固,《劳动合同法》在6个多月的推行过程中遭遇了很多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规避和抵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它的正面效应。《劳动合同法》在推广实施的过程中确实面临广大企业的认可问题,人们普遍认为新法的实施应该不仅仅是一个强制执法过程,它应该是基于社会、劳动者与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需要政府在各类政策上给予扶持与倾斜。同时,政府应加强新闻舆论导向,并积极塑造一批榜样企业,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它们先进而科学的做法,为更多的企业指明方向。相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行,社会责任有了更为坚实的担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将从中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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