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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一部和谐法下的不和谐之音

本报记者 章 炜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环球时报    网友评论22进入论坛    2008-06-27 10:18

  作为一部民众参与最广泛的法,一部公开讨论时间最长的法,在我国司法史上,还从来没有哪一部法能够像《劳动合同法》这般遭遇如此的“礼遇”。从立法、颁布到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始终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


  自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开始,仅仅一个月的时间,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的意见竟达19万余件,就连参与制定这部法的权威专家们也连连表示,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没有一部法律在审议通过之前能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而更令立法专家们瞠目的是,自此之后,《劳动合同法》引起了一轮又一轮延绵不绝的社会激辩争议之声,企业更是变着花样地上演着规避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过激事件”:


  2007年6月底, LG电子(中国)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大量裁减5-9年的老员工,成都分公司的裁员规模达20%。


  2007年7月,中央电视台人事办公室主任在接受一家国内报纸采访时表示,该台在过去3周中裁减了1800多名临时工作人员。


  2007年8月11日,在第二届新人力高峰论坛上海站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表示,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此举将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


  2007年9月底,华为出台调整规定,要求所有工作满8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主动辞职,再竞聘上岗,上演“辞职门事件”。


  2007年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中国位于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4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将有超过15%的员工被裁,这被称为“沃尔玛突击裁员事件”。


  从2007年12月11日开始,香港大学某教授在其博客中连续写了10篇文章,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质疑。他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新劳动法的实施“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


  2008年1月2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珠三角工厂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或难以为继。


  2008年2月2日,《中国企业家》杂志中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表明,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


  2008年2月15日,《中国经营报》报道了珠三角台资港资工厂因用工成本激增在春节前大量关闭。


  在全国两会期间,《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讨论的重点,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更因其“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提案,被评为今年两会的“炮手”。她认为 :“签订无限期合同不但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


  2008年5月8日,本意为“澄清误解、平息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该《草案》共有45条,对于新法实施中亟待进一步说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逐一“查漏补缺”。 截止到5月9日下午5点,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后,已有1540人提交修改意见,来自各方的言论再次将这部法推到了社会舆论风暴的中心。


  《草案》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布不到一天时间,诸多网友的留言表现出一边倒的不满情绪。一些网民批评劳动立法朝令夕改,摇摆不定;更多网民认定草案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拨正反乱”,出卖了劳工的利益。


  各大媒体不约而同地突出了“14种情形”,仿佛找到了破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道,甚至有人撰文说这个《草案》已经实质性地取消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易才集团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在其个人博客上撰文指出,在增补的“14种情形”中,尤其是企业在“经济裁员”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严重冲撞,涉嫌违法。


  而官方也针锋相对。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谢迎建处长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草案》几乎是原文复述,并未扩大或缩窄用人单位的“解除权”。“14种情形”中,没有哪一种是新规定的,现在只是转换了一种表述的方式,把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列在一起,因此并不是偏向资方。


  尽管争论、各方博弈时间已经长达两年多,但几乎所有专家们都认为,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论还远未结束,各方的激辩还将继续。没有人怀疑《劳动合同法》的善意,它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仅靠一部法律,能否规范从国企到私人小企业的所有劳动关系,承担起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任?


  “到现在为止,《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还会出现如此多的争议,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并没有被全部采纳,立法机关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也没有公布详细的立法理由书。因此,争议所涉及的矛盾和问题还需要政府和立法部门充分调研,采取适当的措施,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合同法引起的阵痛尽快消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表示。


  资深人力资源专家冯丹认为,当中国向以法治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转型、人们的守法意识不断加强之时,这部法律对中国的意义尤为珍贵。在这样一个变革时期,《劳动合同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让我们必须以尊敬、严谨的态度去直面它。因此,不管立法者怎么叙述,政府如何宣传,专家怎样解读,《劳动合同法》确实已经来到我们身边,我们应该用实践来走出一条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劳动关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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